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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药学是在古代文化的沃土上滋生成长起来的。没有一定的古代文化知识素养,研读古代医书会倍感困难。本文介绍的古代文化知识,主要是记时方法、年龄称谓、避讳方法、度量衡制度及中医药事物命名等。
1 记时方法
古人记录时间的方法,主要包括纪日法(包括一天之内的纪时法)、纪月法、纪年法以及节气、节日等。
1.1 纪日法-日是最早出现的计时单位
干支纪日法:天为干,地为支。十天干是:甲乙丙丁戊己庚辛壬癸;十二地支是:子丑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六十甲子:十干和十二支依次组合为六十个单位,组合的方法是以天干的单数配地支的单数,天干的双数配地支的双数,从甲子始,至癸亥终,称为六十甲子。
干支纪日发产生于何时?
天干纪日法:早在夏代可能已产生,即用甲、乙、丙、丁等十个字来纪日。后逐渐不用。
《黄帝内经》中多数只用天干纪日,如《素问•藏气法时论》:“肝病者,愈在丙丁,丙丁不愈,加于庚辛,庚辛不死,持于壬癸,起于甲乙。”句中四组天干都是指日而言。
某些日子在古代有特定的名称:即根据每月月相(月球明亮部分的各种不同形象)来纪日。例:望不补而晦不泻,弦不夺而朔不济。(金•窦汉卿《标幽赋》)
1.2 纪时法
一天之内的纪时法:日出时叫做旦、早、朝、晨,日入时叫做夕、晚、暮、昏。太阳正中时称日中,将近日中时称隅中,太阳西斜称日昃,太阳落山称日入。古人一日两餐,朝食在日出之后、隅中之前,这段时间就叫做食时;夕食在日昃之后、日入之前,这段时间就叫做晡时。以上划分时段的方法,通用于周代。
汉太初以后,开始用十二地支作为十二时辰的名称,每个时辰恰好等于现代的两小时(小时,即小时辰之意)。近代又把每个时辰细分为初、正,这就等于把一昼夜分为二十四等分了。
《内经》中还有一些特定称谓,如:大晨,指天大明之时;早晡,指将近晡时的一段时间;下晡、晏晡,均为晡时之后,但下晡在前,晏晡在后;合阴,指夜半之后的一段时间;合夜,指鸡鸣之前的一段时间。《内经》以外,后世医书一般都按十二地支纪时。[注意]“小时”(表中写“钟点”)的概念是到二十世纪初才慢慢通行起来的,因此古代医书里所说“隔二时服”,是指间隔两个时辰,即四小时。
1.3 纪月法
在商代和西周前期,一年只分为春秋二时,所以后世常以春秋作为一年的代称。
开始时的四时顺序不是“春夏秋冬”,而是“春秋冬夏”。如《素问•八正神明论》:“四时者,所以分春秋冬夏之气所在,以时调之也。”西周中期之后,四时之称就规范为春夏秋冬了。长夏:因为四时与五行相配缺少一位,故加上一个“长夏”以配土。
下面介绍古代对十二个月的几种特殊称谓。
(1) 名纪月
先秦时期每个月有特定的名称。后世医家仿之,如清•汪昂《医方集解•序》“康熙壬戌岁阳月”的“阳月”即指十月。
(2) 季纪月
古人把四季的每一季节都分成孟、仲、季三个阶段,然后再依次分别代称月份。这种纪月法,常见于序跋。如明•吴昆《医方考•自序》“皇明万历十二年岁次甲申孟冬月”的“孟冬月”即为十月。
(3) 月建纪月
月建纪月又称地支纪月,即用十二地支和十二个月份相配纪月。月建的“建”指“斗建”,即北斗七星斗柄所指的时辰,由子至亥,每月迁移一辰,故称月建。
三正:春秋战国时代有过三种不同的历法制度,即所谓夏历、殷历、周历。三者主要的区别在于岁首的不同,也就是正月的月建不同,所以叫做“三正”。夏历以建寅之月(即冬至后二月,相当于现今夏历正月)为正,殷历以建丑之月(即冬至后一月,相当于现今夏历十二月)为正,周历以建子之月(即冬至所在的月份,相当于现今夏历十一月)为正。
由于春秋战国时期不同地区使用不同的历法制度,先秦古籍所据以纪时的历法制度也就不能统一,《黄帝内经》是三正兼用,甚至有用秦历(秦始皇时以建亥之月即夏历十月为岁首)的。汉武帝太初元年(公元前104年)起使用太初历,以建寅之月为岁首,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完整的历法。此后大约二千年间,j基本上都是用的夏正。所以辛亥革命后,对于旧用的历法称为“夏历”,俗称“阴历”、“旧历”,也称为“农历”。
(4) 律吕纪月
律吕是六律、六吕的合称,即十二律。律本来是古代用竹管制成的校正乐律的器具,共有十二个名称,后来被借用为十二月的代称。六律用以指单月,六吕用以指双月。如《类经•序》“岁次甲子黄钟之吉”的“黄钟”即指阴历十一月。
在中医古籍中,也有用别称异名纪月的。如宋•杨士瀛《仁斋直指方•自序》题作“景定甲子良月朔”,良月即指阴历十月。清•张志聪《侣山堂类辩•自序》题作“康熙岁次庚戌正阳月”,正阳月即指阴历四月。
1.4 纪年法
我国古代的纪年法比较复杂,现择其要,依次介绍年号纪年、星岁纪年、干支纪年、生肖纪年。
(1) 年号纪年
我国古代最初是按照君王即位的年次纪年,如周宣王元年(公元前827年)等等。汉武帝刘彻开始用年号纪年,即位那年称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顺次为建元二年、建元三年等,更换年号就重新纪元。历史上使用过的年号,约有八百多个。古医书有不少是用这种方法来纪年的,如宋•刘昉《幼幼新书》李庚序题作“绍兴二十年九月几望”。绍兴是南宋高宗赵构的年号。这种方法的好处在于纪年明确,可以直接表明具体的年份。
(2) 干支纪年
干支纪年是我国古代最基本的纪年方式之一。最早的记载见于《淮南子•天文训》,但西汉时这种方式还不通行。自东汉光武帝建武三十年(公元54年)开始干支正式用于纪年。干支纪年在中医古籍中有广泛的应用。如清•柯琴《伤寒论注•自序》题作“时己酉初夏也”,据柯琴的生活年代,可查得“己酉”当为公元1729年。当然,更常见的是皇帝年号加上当年干支的合记方法,如明•陈实功《外科正宗•自序》题作“万历丁巳之秋七月既望”,金•段成己《肘后备急方•序》题作“至元丙子季秋”等,都是年号与干支并用。还有再加上年次的,如唐•王冰《黄帝内经素问注•序》题作“时大唐宝应元年岁次壬寅”,元•危亦林《世医得效方•自序》题作“至元三年岁丁丑七月既望”等即是。两法并用纪年的长处是不易错乱。
(3) 星岁纪年
战国时代,天文占星家根据天象纪年,有所谓星岁纪年法。星指岁星(即“木星”),岁指太岁(古代天文占星家设想出的假岁星,又叫岁阴、太阴)。故有岁星纪年法和太岁纪年法。宋•夏竦《铜人腧穴针灸图经•序》题作“时天圣四年岁次析木秋八月丙申”,“析木”就是用岁星纪年。金•张从正《儒门事亲》“颐斋引曰”题作“岁在单阏阳月晦日”,“单阏”就是用太岁纪年。
(4) 生肖纪年
十二生肖之说起于东汉,汉前未见记载。生肖可以用来推算一个人的年龄、出生的年份,历史上也使用过生肖纪年法,如元代就有“泰定鼠儿年”(泰定是元泰定帝的年号,鼠儿年即甲子,为公元1324年)的记载。
1.5 节 气
我国远古时代是通过观象授时来指导农业生产的。古人把黄道附近的一周天二十四等分,根据太阳在黄道上这二十四个不同的视位置,实际上就是地球在围绕太阳公转的轨道上的二十四个不同的位置,将全年划分为二十四个段落,包括立春、惊蛰等十二个“节”气,雨水、春分等十二个“中”气,统称“二十四节气”,以此来反映四季、气温、降雨、物候等方面的变化。二十四节气的划分,起源于我国黄河流域。古人首先发现的,是二分和二至。
1.6 节 日
由于风俗习惯的关系,我国古代的节日很多,有许多一直流传到今天。 这些节日,不是一个时代,而是许多时代积累下来的,而且都是汉族地区的习俗。我国是个多民族的大家庭,少数民族的传统节日也很多,如蒙古族每年七八月举行的那达慕大会,信奉伊斯兰教民族的开斋节、古尔邦节,藏族的望果节、雪顿节,彝族的火把节,傣族的泼水节等等,反映了各族人民的生活习惯、文化特点和宗教信仰,具有浓厚的民族特色和地方风采,也值得了解和研究。
中医古籍中常用节日名称作为某日的代称,如宋•严用和《严氏济生方•自序》题作“宝祐癸丑上巳”,《本草纲目》王士贞序题作“万历岁庚寅春上元日”,明•陶华《伤寒琐言•自序》题作“正统十年乙丑中元日”,清•唐宗海《血证论•自序》题作“光绪十年甲申重九后一日”等等,都是用节日名称纪日的例子。
2 年龄称谓
古代表示年龄的方法丰富生动,不拘于数词一种。古代医书中,根据人之一生生理的生、长、盛、衰特点,对年龄有一定的称谓,例如《素问•上古天真论》篇首就有“生而神灵,弱而能言,幼而徇齐,长而敦敏,成而登天”的记载。
古代经书中,常根据人的一生中求学、成家、立业、为官、告退等经历特点,对各种年龄阶段冠以不同的名称。广为人知的有《论语•为政》、《礼记•曲礼上》、《礼记•王制》中对年龄的称谓。在一些诗词文章中,则从男女、婚否、装束、习俗、体态、学识等不同角度,给年龄以代称。
按古代通常划分时期,如:出生、幼年、童年、少年、青年、壮年、中年、老年时期。
3 避讳方法
在封建社会里,凡遇到跟君主或尊长的名字相同的字或读音,要采用某种方法加以回避,这叫做“避讳”。避讳大约起源于周代,流行于秦汉,盛行于隋唐,而两宋时期最为严格。直至民国废除帝制,这一旧习才基本废止。
3.1 避讳的方法
避讳的方法:改字、空字和缺笔。
(1) 改字法
凡遇到需要避讳的字,就改用与之意义相同或相近的字,叫做改字法。所避之字称为讳字,改用的字称为避讳字。改字之例,秦汉典籍常见。司马迁撰《史记》,为了避秦庄襄王子楚之名讳,遂改“楚”为“荆”。汉高祖刘邦,《汉书》为避其讳,遂改“邦”为“国”。至隋唐,改字之风日盛。如唐高祖名渊,故杨上善《太素》改 “太渊”(针灸穴位名)为“太泉”。唐高宗名治,故刘禹锡《刘宾客文集》卷六《鉴药》改“治身”为“理身”。不但字须改,甚至连偏旁也要避讳。唐太宗名世民,除了“世”改为“代”,从“世”之字亦改为从“曳”,故《太素》注文“飧泄”改作“飧洩”。到了宋代,避讳的范围更加扩大。不仅当代君主要避讳,而且中华民族始祖轩辕氏也在避讳之列。以后,又连及孔子、老子,其名字也要避讳。到了政和八年(公元1118年),宋徽宗更把与皇帝相关的称号都当作避讳字来禁用:先是禁用“君”、“皇”、“圣”三字作为名字,而后又扩充到“不许以龙、天、君、玉、帝、上、圣、皇等字为名字”(见清•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卷七)。
避讳风气的变本加厉,又累及音同或音近的字。秦汉之前,避讳制度较为粗疏,礼制明文规定不讳嫌名。所谓不讳嫌名,是指可以不回避与君主或尊长的名字音同或相近的字。而六朝以后,避讳制度逐渐严格,连嫌名也须兼讳。如东晋简文帝名昱,故改“育阳县”为“云阳县”。唐高祖祖父名虎,唐修《晋书》称南朝梁•沈约先人沈浒为沈仲高。又据陆游《老学庵笔记》载,宋代田登做州官,自讳其名,州中皆谓“灯”为“火”。上元节放灯,州吏贴出榜文云:“本州依例放火三日。”民谚“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即本乎此。这些都是避嫌名的实例。
(2) 空字法
凡遇到需要避讳的字,则空其字而不写,或用空围“囗”、“某”、“讳”来代替,叫做空字法。如许慎著《说文解字》时把禾部的“秀”字、艸部的“莊”字、火部的“炟”字都空其字而不列,只注上“上讳”二字,这是为了避汉光武帝刘秀、明帝刘庄、章帝刘炟的名讳。今本《说文解字》中这几个字是后人补上的。《新修本草》的参修者有李世勣,但其书扉署名则作李勣,这是避太宗李世民名讳而删去“世”字。同书卷十七《葡萄》:“陶景言用藤汁为酒,谬矣。”这是避唐高宗太子李弘名讳而删去“弘”字。
(3)缺笔法
凡遇到需要避讳的字,就在原字基础上缺漏笔画,多为最后的一二笔,叫做缺笔法。这是产生于唐代的一种方式。
上述几种方法,在同一朝代也可以同时使用。例如清代医籍中,有把“玄参”、“玄明粉”等改称“元参”、“元明粉”的,也有把“玄”字写成缺笔的,并不一律对待。
3.2 避讳的范围
由于君主与尊长在取名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不可能特意考虑选用易于回避的字,因此避讳牵涉的范围也极为广泛。由于避讳,不仅对于其时事物的名称要有所改变,甚至对于历史上事物的名称也要有所改变。因此,历代因避讳而改变他人姓名、地名、官名、物名、书名等情况屡见不鲜。
(1) 避君讳
各个朝代在位的君主必须避讳;已故的君主七世之内也须避讳,叫做避“庙讳”。其类别大致有:改姓氏、改名字、改地名、改官名、改物名、改书名、改干支名、改方药名、改常语。
(2) 避家讳
除了避君讳之外,古人还要避家讳。如南朝宋•范晔的父亲名泰,其作《后汉书》改称郭泰为郭太,郑泰为郑太。又如苏轼的祖父名序,其弟苏洵文章改“序”作“引”,苏轼为人作序则改用“叙”字,有时又写作“题首”。六朝之时甚重礼学,甚至有闻讳而哭的习俗。朋友之间晤谈,若触犯对方家讳,闻之者即依礼而哭。《世说新语•任诞》载:东晋桓玄初任洗马时,有客祝贺,客嫌酒冷,乃频呼温酒来,而玄父名温,玄因客犯其家讳,当席而哭,客扫兴而去。
3.3 避讳学的应用
避讳所用改字、空字、缺笔等方法,造成了古籍文字上的混乱,给后人阅读带来诸多不便。尤其是人姓、人名、官名、地名、书名、年号之类,因避讳而改字,一改字就乱了历史事实。如唐代医药学家许胤宗,在宋代因避太祖赵匡胤名讳,被改为许嗣宗,至明代又被改称许允宗,到了清代,因避雍正皇帝胤禛讳,则被写成许引宗、许裔宗。一个人名如此多变,引起阅读时的诸多麻烦。避讳制度也从文化上暴露了封建专制的残暴。在封建时代,不避讳是要判刑的:“诸上书若奏事,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唐律疏议》卷十《职制篇》)金代医学家张元素二十七岁时参加经义进士考试,就是因为试卷中用字“犯庙讳”而落第的。明清时期,因犯君讳而引起文字之祸,甚至无辜遭戮的,也不少见。
但是,避讳也是可以从反面来加以利用的。由于避讳给我们提供了鲜明的时代标志,因而也可以辅助我们判断史料的时代,确定古籍的真伪,辨别作品作者的年代,揭示文字的讹误,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如《黄帝内经太素》一书,撰注人为杨上善,但正史没有记载其生平。宋代林亿、明代李濂、徐春甫等都认为杨上善为隋人。但据该书中只避唐讳而不避隋讳的情况来看,可判定《太素》为唐书,杨为唐人或由隋入唐之人。书中对隋文帝坚、隋炀帝广的名讳,无论经文、注文,一律不避,而对于唐高祖、唐太宗、唐高宗三个皇帝的名讳,则咸悉避之,连高祖父亲的名讳也避,与其他唐书并无二致。例如“渊”作“泉”、“丙”作“景”、“世”作“代”、“民”作“人”、“治”作“理”或“疗”等,皆为唐讳。甚至在《太素•四时脉诊》“脱血而脉不实不坚难疗也”这样一条包含隋唐两讳的注文中,不避隋讳“坚”,而避唐讳“治”,可谓佐证确凿。
自宋代以来,研究避讳学的著作很多,其中尤以清人钱大昕《十驾斋养新录》及《廿二史考异》、近人陈垣《史讳举例》创获最多。《史讳举例》列举了八十多条例,分析说明了历代避讳的种类、所用的方法,并涉及诸多有关避讳的情况,是一部关于避讳学的集大成著作,在阅读古籍时可资参阅。
4 度量衡制度
我国度量衡制度具有悠久的历史。它的起源和标准,记载不一。据史书称,黄帝设立了度、量、衡、里、亩五个量;舜召集四方君长把各部族的年月四季时辰、音律和度量衡协同起来;夏禹治水使用规矩准绳为测量工具,并以自己的身长和体重作为长度和重量的标准。这些传说,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古代度量衡的萌芽情况。真正有信物可作佐证的是西周的青铜器铭文,记有“金十寽”、“丝三寽”、“金十匀”的文字。金即铜,“寽”和“匀”是计量的单位名称。说明在金属货币出现以前或同时,已经有了计量重量的手段。度量衡的产生,是和人类交换行为的发展分不开的,并且随着生产力的进步,度量衡也在不断变化。《礼记》、《周礼》都记载,早在周朝时期就开始推行严格的度量衡管理制度,并设置了主管的官职。公元前221年,秦始皇统一中国,颁发了统一度量衡的诏令,由官府监制成套计量标准器,发到全国各地。秦王朝统一的度量衡制为两千多年封建社会所沿用,形成了我国计量科学独特的体系。
历代度量衡都经历了不断演变的过程,即逐渐地由粗糙变成精细,由简单变成复杂,特别是在器量上经历了由小变大的过程。这一特点可从唐•李淳风所撰《隋书•律历志》中得到有力的说明。《隋书•律历志》列举了从周到隋的十五种尺,经用晋前尺来作比较后发现,十五种尺的长短虽不相同,但都有由短而长的倾向,从周代到东魏,尺的长度共增长了五寸零八毫。近人王国维在《论现存历代尺度》中也指出:“尺度之制由短而长,殆成定例。”其实,这个结论对度量衡各个单位都是适用的,即尺度的演变由短而长,容量的演变由小到大,权衡(重量)的演变由轻而重。反映在中医药处方中,古方的用药分量,由于历代度量衡的不断迭变,以致实际分量与所用度量衡名称很不一致,同现代相差尤甚。因此我们有必要知道古代度量衡的一些基本知识,并对其变易情况有所了解,以避免混淆古今计量概念。
4.1 古代度量衡命名
“度量衡”名称源自《书•舜典》“同律度量衡”,《汉书•律历志》阐明其意,随后历代都沿用这个名称。如果把度量衡这个名词分开,就有度、量、衡三个量。这种分开来的各个单一量的名称,系由汉代刘歆的条奏所言“审度”、“嘉量”、“衡权”而确定。其中“嘉量”又出自《周礼•考工记•桌氏》“嘉量既成,以观四国”。“审”的意思就是“定”,所谓审度是指用“度”来确定物体的长短。“嘉”的本义是“善”,所谓嘉量是指以量器来量物体的多少时,必须像水平那样作为标准。“权”的意思是“重”,“衡”的作用是用“权”来平衡物体的轻重,衡权也就是指权和物形成平衡。下面分别叙述度、量、衡的单位命名。
(1) 度 ——尺是长度的基本单位
长度单位的名称,产生很早,上古时都是以人身体的某个部分或某种动作为命名依据的,例如寸、咫、尺、丈、寻、常、仞等都是。在这些名称中,尺是长度的基本单位。一尺的长度与一手的长相近,容易识别,所以古时就有“布手知尺”、“尺者识也”等的说法。此外,仞是量深度的实用单位,并且单独构成一个系统。仞与尺的比例关系,一向没有明确的定数,说一仞为四尺、五尺六寸、七尺、八尺的都有,一般认为是八尺。周代以前的长度单位的名称,经过《汉书•律历志》的整理,保留了寸、尺、丈三个,并在寸位以下加一“分”位,丈位以上加一“引”位,都是十进,这就是所谓五度。长度的小单位,一般都是算数学者使用的。所谓“度长短者,不失毫厘”,只是表示测量时应该具有微小数的精度的意思。《孙子算经》卷上有“蚕所吐丝为忽,十忽为一秒,十秒为一毫,十毫为一厘,十厘为一分”的说法。这些十退位的分、厘、毫、秒、忽成为算术上专用的小数名称和长度小单位名称。到了宋代,把秒改为丝。清末时把长度小单位定到毫位为止。
(2) 量——量器是封建社会计量农产品多少的主要器具
量器是封建社会计量农产品多少的主要器具,因此容量的计量产生最早,它的单位名称也最复杂。在《左传》、《周礼》、《仪礼》、《尔雅》等经典著作中都有关于容量单位的记载,其专用名称有升、斗、斛、豆、区、釜、钟以及溢、掬等。同长度一样,周代以前容量单位也是用人的身体计量,以一手所能盛的叫作溢,两手合盛的叫作掬,掬是最初的基本的容量单位。《小尔雅•广量》说“掬四谓之豆”,《左传•昭公三年》说“四升为豆”,这两种说法是相通的,就是说掬也就是升。升的本义是“登”、“进”的意思,两手所盛是基本的容量数,然后从这个数登进,按四进有豆、区、釜,按十进有斗、斛。所以升(亦即掬)是容量的基本单位。后来《汉书•律历志》对容量单位作了系统的整理,命名为龠、合、升、斗、斛五量,一合等于二龠,合以上都是十进(宋以后一斛为五斗)。升是容量的基本单位,斗和斛则为实用单位。至于《说苑•辨物》云“十龠为一合”,说法有所不同,可资参考。附带提一下石,石本来是重量单位,为一百二十斤,但自秦汉开始,石也作为容量单位,与斛相等。关于容量的小单位,《孙子算经》卷上说:“六粟为一圭,十圭为抄,十抄为撮,十撮为勺,十勺为合。”这样,六粟为一圭(一说,十粟为一圭),其余圭、抄、撮、勺以及合、升、斗、斛八个单位,都是十进。这种计算方法,自汉代以后一直都在采用。
(3) 衡 ——很早以来,铢、两、斤、钧、石五者都用作重量的单位
很早以来,铢、两、斤、钧、石五者都用作重量的单位。但古时对重量单位的说法复杂不一。例如《孙子算经》卷上:“称之所起,起于黍,十黍为一絫(“累”的古字),十絫为一铢,二十四铢为一两。”《说苑•辨物》:“十粟重一圭,十圭重一铢。”《说文•金部》:“锱,六铢也。”《淮南子•铨言》高诱注:“六两曰锱。”《玉篇•金部》;“镒,二十两。”《集韵•质韵》:“二十四两为镒。”等等。“黍”、“粟”、“絫”、“圭”等,都是借用粟黍和圭璧的名称,实际上早已不用。“锱”、“镒”及“锾”、“釿”等都是借用钱币的名称,也早就不用。所以各家说法有种种不同。自《汉书•律历志》把铢、两、斤、钧、石这五个单位命名为五权之后,名称就比较一致起来,直至唐代都没有改变。其进位方法颇值一提:二十四铢为两,十六两为斤,三十斤为钧,四钧为石。关于使用两以下的钱、分、厘、毫、丝、忽等小单位,南朝梁•陶弘景《名医别录》曾说:“分剂之名,古与今异,古无分之名,今则以十黍为一铢,六铢为一分,四分成一两。”唐•苏敬注云:“六铢为一分,即二钱半也。”可见自唐代起已把本作为货币的“钱”当作重量单位,并且“积十钱为一两”,但那时分的进位还没有确定为钱的十分之一。再说分、厘、毫、丝、忽等,原是小数名称,后从长度借用为重量单位名称,自宋代开始定为钱的十退小单位。宋代权衡的改制废弃了铢、絫、黍等名称,其重量单位名称自大到小依次为石、钧、斤、两、钱、分、厘、毫、丝、忽,其进位方法已如前述。宋制衡量一直沿用至元明清,很少改易。但有一点须指出,宋元明清之医方,凡言“分”者,是分厘之“分”,而晋唐时一分则为两钱半,二者不同。
4.2 中医药特殊计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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