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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5 0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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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列顛東印度公司
簡介:
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 不列顛東印度公司或「英國東印度公司」,British East India Company,簡稱BEIC, EHIC),有時也被稱為約翰公司(John Company),是一個股份公司。1600年12月31日透英皇伊莉莎白一世授予該公司皇家特許狀,給予它在印度貿易的特權而組成。實際上這個特許狀給予「可敬的東印度公司」(The Honourable East India Company)於東印度貿易的壟斷權21年。隨時間的變遷東印度公司從一個商業貿易企業變成印度的實際主宰者。在1858年被解除行政權力為止,它還獲得了助理政府和軍事作用。
創建:
東印度公司創立於1600年,最初的正式全名是「倫敦商人在東印度貿易的公司」(The Company of Merchants of London Trading into the East Indies)。它是由一群有創業心和有影響力的商人所組成。這些商人在1600年12月31日獲得了英國皇家給予他們的對東印度的15年的貿易專利特許。公司共有125個持股人,資金為7.2萬英鎊。
在印度立足:
一開始東印度公司對荷蘭的香料貿易威脅很小,因此起初它也未能在東印度建立一個持久的據點。1608年,公司的船到達印度半島的蘇拉特,並在那裡建立了一個貿易點。此後兩年中,東印度公司得以在孟加拉灣賽葵的默蘇利珀德姆建立了它的第一所工廠。由於公司在印度登陸後報告說獲得了很高的利潤,促使英皇詹姆士一世向其它公司頒發了特許狀。1609年,詹姆士一世向東印度公司發出了一張不設期限的特許狀,特許狀只會在公司連續三年沒有盈利的情況下才會被取消。
通向完全壟斷的道路:
許多公司的職員發財回到英國後建立了自己的不動產、企業和獲得了政治權利。在英國國會中公司建立了一支自己的說客隊伍。但一些原來與東印度公司協助的有野心的商人也對公司施加壓力,他們希望能夠在印度建立自己的私人公司。在這些壓力下,1694年國會通過了一個非管制法案。這個法案允許任何英國公司與印度貿易,除非國會通過法案禁止該貿易。這樣英國國會實際上取消了施行了約100年的特許狀。1698年國會通過法律建立了一個平行的「東印度公司」(官方名字為「英國東印度貿易公司」)這個公司擁有國家保障的二百萬英鎊的資金。但舊公司強大的分股人很快就購買了31.5萬英鎊的新公司的股份,這樣他們就在新公司中占多數了。兩個公司在英國和在印度抗爭了一段時間,都想獲得貿易的主宰地位。但很快就看得出老公司實際上幾乎沒有遇到任何競爭。最後兩個公司於1702年合併,同時參加合併的還有政府的一些機構和兩個其它公司。這個新公司向政府出借了320萬英鎊,作為交換獲得了此後三年的獨一特權。這個合併公司的全名為「英格蘭商人東印度貿易聯合公司」。
經濟困難:
雖然公司在征服反抗國家方面越來越大膽和野心勃勃,但公司無法管理佔據地盤的巨大耗資也越來越明顯了。1770年的孟加拉大飢荒(當地六分之一的居民餓死)在英國本土也敲響了警鐘。由於勞動效率的降低英國在孟加拉佔領地區的軍備和管理支付不斷增加,失去控制。同時在工業革命後時期歐洲的貿易也蕭條。絕望的公司總裁們向國會呼籲提供經濟資助。1773年國會通過了《茶葉法案》。這個法令給予東印度公司在與美洲貿易時更大的自主權。公司的壟斷行為導致了波士頓茶葉事件。這是引發美國獨立戰爭的一個重要導火線。英國纏入美國革命,而法國也瀕於爆發革命。
結束:
東印度公司對印度的行政管理成為英國公務員制度的原型。1813年公司的壟斷地位被打破後公司漸漸脫離了貿易業務。1857年印度民族起義後公司將它的管理事務也交付給了英國政府,印度成為英國的一個直轄殖民地。1860年代中,公司在印度的所有財產交付政府。公司僅幫助政府從事茶葉貿易(尤其是與聖赫倫那島)。《東印度公司股息救贖法案》生效後公司於1874年1月1日解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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